
文 明 放 生
上午,我散步来到凤台县城西部的淮河岸边,远远地就看到放生台前聚集了许多男男女女,几个年轻后生正在忙碌着摆放烟花炮竹。我猜想:可能会有什么庆典活动将在这里进行。走进人群,我随口问了一句:有什么庆典活动吧?一个年轻人回答道:放生。
我停下脚步,留意观察了一下,见到有人拎着红色塑料桶,里面有两条鲜活的鲤鱼在游动,还看到一个鸟笼子,里面有两只不停活动着的鸽子,还看到一个十多岁、浑身披红的男孩,有人拿着红伞紧紧跟在他身边。我对其中一个年龄稍微长一些的男子说:在这里放烟花炮竹恐怕不太合适,炮声一响估计会遭来麻烦!他紧张地问道:有人管么?我告诉他:岸上不到五十米处就有一个治安岗亭,每天都有特警在里面执勤。你最好去问问,准不准放炮?
他果然听了我的建议,立刻跑到岗亭去问了警察。很快他就回来了,对另外几个伙伴说:赶快收起来,在这里放炮不仅要罚款,搞得不好还会治安拘留!几个小伙子倒也听话,立即分头把先前已经摆放好的鞭炮、花筒等都收了来。然后,在摄像机前,把买来的鲤鱼放进了清澈的河水里,把笼子里的鸽子放飞于天空,收回的烟花炮竹装进汽车后备箱,安静地离去了。
放生的习俗古已有之,无非是借此方式,表达一种善念,寄托一种心愿:或者希望孩子学业有成,或者祈祷家人平安健康,或者期望事业顺利发达等等。这些举措都合符中华民族道德规范或民风习俗。但是,我们不提倡借此机会搞封建迷信活动,也不能不顾公俗良德,污染环境、危害社会、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
我们提倡文明放生!
2021年2月1日
(撰稿:胡焕亮)










附:
凤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凤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省、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凤台县城关镇、凤凰湖新区(东至淮河、南至永辛河、西至凤蒙路、北至合阜铁路)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地点
除上述行政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墓地、陵园;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违规处罚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五、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六、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凤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